保健品ne药品我市一男子涉嫌销售
日前,故城县里老乡一群众报案称,其通过一网店购买“药品”给父亲食用,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,怀疑是假药。接报后,里老派出所民警经立案调查,最终于年2月12日将犯罪嫌疑人丁某(男,35岁,石家庄市赞皇县人)抓获。 据丁某交代,他在浏览网站时偶然发现某品牌的保健品销量很好,于是便以最低价格购入,并于年2月在没有获得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,在淘宝上注册了一家网店,在该网店内以“该产品可以治病”为由进行销售。丁某在明知这是保健产品的情况下,向客户虚构产品的药效,宣称对治疗某疾病有特效,使之摇身一变成为能治病的药品,并在发货时编造使用了虚假姓名。 目前,犯罪嫌疑人丁某因涉嫌销售假药已被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。 民警普法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:(一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(二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(三)变质的;(四)被污染的;(五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(六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” 赞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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